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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前或於研發成果產出後依其特性認定之。 前項認定,本部得指定本部所屬單位先行進行要件之審認。被指定之單位,應將其認定結果及理由呈報本部核定。 國防研發成果,除本部專案授權外,不得授權部外單位使用,亦不得實施讓與或再授權,以確保國防利益。經專案授權使用者,應不定期實施管考,確保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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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