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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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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