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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第21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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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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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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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民間機構依委託經營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23條
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
第24條
委託經營契約簽訂後,主辦機關應負責監督委託經營有關事宜,並得視委託個案特性需要,依編裝表調整…
第25條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
第26條
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
第27條
主辦機關應就面臨戰爭、民間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或其他可能危及繼續經營等情事,事先擬訂應變計畫,…
← 第20條
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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