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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附則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置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促進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委託經營推動有關方案。 二、科技工業機構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科技工業機構委託經營個案評估規劃執行建議及意見之協調與配合事項。 四、協調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事項。 前項之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行政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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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應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之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第36條委託經營機構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後,該機構之名稱應予保留。委託部分之人員及內部單位編…第37條委託經營機構文案卷之移轉,應按國軍文案卷管理手冊移交規定辦理。第38條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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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