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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附則
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應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之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商分包體系,並定期將廠商名單送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衛星廠商於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規定以國內廠商為原則。 主辦機關應將科技工業機構原建立之衛星合格廠商名單納入委託經營契約,提供受託之民間機構優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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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第36條委託經營機構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後,該機構之名稱應予保留。委託部分之人員及內部單位編…第37條委託經營機構文案卷之移轉,應按國軍文案卷管理手冊移交規定辦理。第38條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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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