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 第6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第6條

軍紀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監察人事、軍紀維護、肅貪防弊、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 財產申報之政策制訂事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及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國防部幕僚、所屬機關、直屬單位監察官 (主管) 之派 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士氣分析與報告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 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重大軍 (風) 紀、申訴、人民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 (風) 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 、審查事項。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事 項。 十、國軍財產申報作業及法令疑義解釋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紀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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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