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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學校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前一年度終了前。 二、前一年度稽核報告:每年二月底前。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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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