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12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2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 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 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程計 收: (一) 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二○○元。 (二) 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三○○元。 (三) 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四○○ 元。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六○○元。 (四) 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除 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不分局等 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台幣五○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交 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路及 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台幣二、五○○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或其他 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