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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3條

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 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分鐘 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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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