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14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4條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 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 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 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