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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9條

用戶應繳付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租用及使用等費,應 於電信局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局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報。 在停止通報期間,仍應繳付租費及最低通報費。經再限期催繳仍不繳清欠 費者,視為用戶終止租用權,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銷號,其所欠各費於 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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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