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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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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29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限由用戶自用,不得供他人使用或 接受他人之委託,代為傳遞電報,更不得藉此向他人收取費用。旅館業代 其經登記之旅客拍發電報者不在此限。但電信局認為有必要時,該旅館應 隨時提供發報旅客之完整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職業、國外 地址及電報路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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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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