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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0條

用戶不得將向電信局租用之電報交換專線,國內電報電路以及有關終端設 備等擅自移作數據傳輸等其他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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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