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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31條

用戶如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時,電信局得立 即停止租用並撤機銷號。原用戶如再申請租用,除依新裝用戶辦理申請手 續及納費外,自撤機銷號日起最少應逾九十天方可裝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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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