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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7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7條
申請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優先程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及軍事機關。 三、航空公司、航運公司、新聞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銀 行及金融機構等。 四、上述類別以外之其他用戶。 屬同一類別之申請用戶,以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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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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