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第2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第4條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一、友邦或友好國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第5條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一、戰爭或變亂。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第6條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第7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第8條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