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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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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