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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得核實申請喪葬補助費,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喪葬補助費之申請期限自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人死亡之日起算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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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