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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慰問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派令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駐外服務之文件。 三、依本辦法
第三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分別檢具罹患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之診斷證明書、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有符合社會救助法
第二十一條
各款情形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無本辦法
第二條
但書各款情形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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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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