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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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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