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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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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8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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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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