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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規範在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的相關獎勵措施,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推動原住民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5-2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
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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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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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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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全部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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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或獎盃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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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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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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