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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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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