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 第3條

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