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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與營運管理涉及飛航服務作業及設施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機場公司雙方以書面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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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