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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營運之表報應包括下列營運資料: 一、旅客運量。 二、貨運運量。 三、航空器起降架次。 四、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總額。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表報。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每月營運資料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完成統計,並將該資料之紙本及電子檔案一併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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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