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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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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