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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統合之權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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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