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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9條

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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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