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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二)各項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各項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會計處理作業制度。 (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七)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證券商許可證照。 七、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八、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證券商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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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