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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之證券商申請在我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定之標準者。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者,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前開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二、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三、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時無下列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一)最近三年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 (二)最近三個月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三)最近半年曾受金管會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曾受金管會停業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曾受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曾受中央銀行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辦理外匯業務許可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有關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及第二款有關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標準,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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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第4條申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不予許可: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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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第4條申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不予許可: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5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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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