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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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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