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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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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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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