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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9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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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