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第3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3條

第 二 章 銀行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

「銀行」的其他條文

第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第4-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同一銀行(以下簡稱指…第5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第5-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第5-2條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第6條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第7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一、收受外幣現金。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第8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第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第10條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第1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第1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客戶自行約定。第13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第1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第15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第16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第17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第18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第19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第20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第21條(刪除)第21-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第2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22-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中之下列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第22-2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 第2條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