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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完成投資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並退還投資保證金。 管理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 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並考量其營業額、損益與負債情形及營運狀況。 二、產品或服務:應符合原核准之範圍;原計畫之主要產品或服務應已開發完成並銷售。 三、科技人力:應符合原投資計畫之科技人力之比例。 四、研究發展:應有具體之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 五、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勞動基準等相關法令規定。 六、環境保護:產生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振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用水回收率等,應符合有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七、其他依該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產品或服務之評估,如因產業特性已於投資計畫核准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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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第4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限,期…第5條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第6條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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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