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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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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 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如有未依前項計畫經營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管理局得聘請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相關專家審查改善計畫。 前項審查結果經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者,管理局得訂一個月期限通知其修正,如修正計畫再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未依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或未確實執行者,管理局經提報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投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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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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