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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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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分公司廢止登記、有限合夥解散登記或向遷入地公司、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有限合夥所在地變更登記;其原自國外進口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向課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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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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