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44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如下: 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二、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應提出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三、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四、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3條
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