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54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