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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用前,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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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