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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之申請、核發,以及地籍資料之申請與使用等相關事項之收費標準與規定,以達成收取適當成本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20・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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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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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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