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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之申請、核發,以及地籍資料之申請與使用等相關事項之收費標準與規定,以達成收取適當成本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20・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
第六十七條
、
第七十九條之二
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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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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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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