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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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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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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