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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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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32條
專業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特別優異者,被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襄助革新土地登記及地政之研究或著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五、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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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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