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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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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31條
專業代理人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函報該管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專業代理人主 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開會之時間、地 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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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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