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第59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