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第60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AI 白話解釋
← 第59條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