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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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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23條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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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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