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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田賦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的其他條文

第22-1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第23條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第24條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二、徵收小…第25條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第26條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其標準由行政院核定之。第27條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第27-1條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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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