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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 第7條

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經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非致癌風險低於一 者,所在地主管機關無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整治場址。但該場址仍 應依本法控制場址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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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